详细内容
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投标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投标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投标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投标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投标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适用范围
1、适用于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合同执行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业主或买方要求承包方、供货方良好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
2、在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项目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后,业主、买方为避免工程、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供货方不愿或不予进行修理、更换和维修,造成自身损失,往往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在履约保函期限届满前提供质量保函,对其在保修期内的行为进行约束。